来源:加盟网 编辑:加盟君 2021-06-29 12:58
自2015年10月1日新《食品安全法》以及与其配套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原来分属不同部门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和《食品流通许可证》开启“两证合一”的管理模式。今年1月1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整合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4类餐饮服务公共场所的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一家许可、统一监管,并承担相应行政责任。餐饮服务公共场所的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两证合一”进入快速整合阶段。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工作部署,2016年一季度要在全国范围内完成《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换证工作,为方便企业办理,现将办理程序介绍如下,仅供餐饮企业参考使用。
办理程序:
1.提交文件,申请换证
2.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
应提交的文件: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等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需带原件校对)。申请单位食堂许可,应当提交开办者的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或营业执照等主体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带原件校对);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情况登记表》、《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情况登记表》以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食品安全管理员和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需带原件校对);
4.餐饮服务经营者应提交食品安全管理员任命书及属地省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证明复印件(需带原件校对);
5.《从业人员情况登记表》;
6.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需带原件校对;单一销售有完整包装食品的不需提交此项);
7.食品经营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①即符合用途的房产证复印件(需带原件校对)和由业主出具的场地情况说明(有分拆情况才需提交),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场所使用证明和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或者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需带原件校对)、房屋销售许可证及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房产开发公司的公章);②租赁合同复印件(需带原件校对);
8.经营场所布局图,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食品销售经营者经营项目涉及散装食品和现场制售食品的和餐饮服务经营者,其经营场所布局图需电脑制图,标明单位全称、标明尺寸)
9.《食品安全设施设备登记表》;
10.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非注册为企业性质的食品销售经营者和中小型餐馆、糕点店、饮品店、小餐饮不需提交)。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餐饮服务企业还应当提交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
11.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散装酒的,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复印件(需带原件校对),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生产单位的公章);
12.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13.在餐饮服务中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应提供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
14.制售凉茶的饮品店,应当提交所使用的中药材原料清单备案;
15.网络食品销售商,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具有可现场登录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备设施清单,并自其入网之日起30日内将其网址、IP地址以及有关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联系方式公示方法等信息向原许可机关备案;
16.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带原件校对)。
注意事项:
1.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属地内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具体规定请参照各地实施细则。
2.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建立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申报企业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他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4.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5、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未注明具体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截止到目前,全国各地餐饮“两证合一”办理方式并不完全统一,各地有自己的许可审查办法。此文仅供参考!具体办理请咨询当地食药监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