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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商管理制度

来源:互联网 编辑:网络 2018-07-15 17:54

***条 总则。

1)代理期限一般为三年,代理商协议实行一年一签制,各地原则上只设一名市级级代 理商(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直辖市除外)。

2)本制度规定公司特许代理商(以下称代理商)权限、运作及业务处理等相关事项,旨在使公司与各代理商之间保持良好合作关系,促进双方共赢发展。

3)代理商经公司授权并自代理协议书生效之日起,应严格依照协议的规定和公司市场部门的要求,在独立经营的原则下,负责代理区域内的市场销售、宣传促销、外部环境协调等相关的业务运作及业务处理。

4)代理商应遵循公司的规定,不得做出损害公司利益和形象的行为。

5)各代理商应积极收集本行业信息,尤其是公司产品及其他品牌的市场销售情况,及时反馈市场信息,以利于公司对企业及产品形象做宣传,进一步加强销售网络的建设和管理。

6)代理商在各自代理区域内,应积极办理产品入市手续,妥善处理与客户的关系,并做好建档工作,同时积极做好售前、售中、售后工作。

第二条 代理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能提供营业执照正本、税务登记证、组织代码证等相关文件复印件,经审查合格签订代理协议后即成为公司合法代理商。

2)应具备良好的经营规模、办公条件、设备及人员,有固定的营业场所,良好的资信能力和商业信誉。

3)各代理商之间,不得跨区经营(未有代理商区域除外),在所辖管区域内进行业务运作及处理。

4)愿意专心经营公司产品,并对产品、市场充满信心。

5)能够诚实经营并接受公司的经营指导,保持与公司战略决策的一致性。

6)全面赞同公司各项制度,并能积极参加公司为各代理商所举办的各种活动。

7)必须具有一定的销售网络,有能力在短期内将产品市场拓展开。

第三条 提交资料。

1)企业法人的简历。

2)企业经营业绩。

3)企业经营队伍主要骨干人员简历及人数。

4)产品区域市场推广计划。

第四条 代理商权利和义务。

各经营者在成为公司的合法代理商后,可享有如下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1)区域**代理公司产品(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直辖市除外)。

2)使用公司商标进行经营活动。

3)使用公司商誉开展广告宣传、市场推广活动。

4)维护公司及其产品在代理区域内的良好形象。

5)接受公司经营计划的指导。

6)配备必备的营业员、设计师、业务员并负责对上述人员定期进行业务培训。

7)全面负责代理区域内的市场拓展等业务运作及处理工作。

第五条 日常工作。

1)代理商每月初须做出书面的市场拓展计划并报公司市场部备案,以便获得必要的 协助和支持。

2)每月25日前向公司提交当月的工作报告(市场总结)。

3)以每半年一次将代理区域内网络状况及销售状况做出说明并提交公司市场部。

4)每年1230日前做出所代理区域市场的预测报告(包括对竞争对手的分析、未来市场预测、政府主管部门的支持程度等)、年度销售目标、工作计划及对公司的工作建议书。

5)代理商须按公司制订的销售任务进行月、季度或年度销售,以确保产品在该区域的市场销售量和市场占有率达到预期目标。

6)季报。各代理商均需在每季度***个月的5日之前,将上季度销售报表报至公司市场部;各代理商以季度为单位做季度总结,反映市场开拓及经营中的各项问题。

7)年报。以年为单位进行总结,采取年终代理商大会的形式进行,其结果作为年终考核

代理商资格使用。

第七条 价格、串货。

1)按统一的价格向代理商供货。

2)代理商须参照规定的价格进行销售,不得私自降价或抬高价格销售,不得随意调价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3)代理商所代理的区域内,产品零售价格变动不得超过建议零售价的10%

4)代理商只能在代理协议约定区域内开展代理产品各种合法销售活动,严禁未经书 面认可在其他区域内从事各种形式的销售活动。

5)严禁各代理商以任何手段进行倒货、串货销售,及一切变相扰乱市场销售的行 为。

6)如串货与被串货双方协商解决串货行为,不提出异议,可不追究。

7)如代理商有恶意串货行为,公司视其情节轻重,有权取消代理商的代理资格。

第八条 保密。

1)公司实行同业禁止的原则,未经同意,代理商不得多头代理销售与公司相类似的产品,更不得将有关销售代理的任何内容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严守双方交易过程获悉的所有商业秘密。

2)无论代理协议终止与否,代理商均不得泄露本公司的任何商业秘密,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 销售管理。

1)本公司负责建立与代理商之间的沟通与联系渠道,不定期地向代理商提供宣传资料、信息、政策以及推广方案与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支持。

2)充分尊重代理商在销售代理协议书指定的区域内的代理销售权,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保留在该区域内发展第二家代理商的权利。

年终汇总清算时,代理商未能完成双方约定的销售责任总额。

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试用时。

代理商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市场工作无法正常开展。

国家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原因发生时。

遇有重要客户投诉,经确认属代理商操作不当。

其他严重损害本公司形象与产品形象的行为发生时。

3)代理商须保证完成约定的销售目标额。在约定时间段内,代理商未能达到约定目标且差距较大时,公司有权无条件取消其代理资格,终止其代理协议。

4)代理商需于每季度末通报销售量并提交下季度销售计划书,每月提供销售、库存统计表,并于每年年底提交下一年度销售计划目标书。

5)对于没有设立代理商的地区,其他代理商应与本公司取得沟通,得到书面许可后,方可向该区域供货并有义务维护当地价格情况,当该地区设有代理商后,应停止向该地区供货或通过相应渠道转给合法代理商。

6)各代理商须按代理协议的规定努力完成业务目标,在完成市场目标的同时,认真搜集市场信息。公司会将市场信息搜集反馈情况作为代理商考核的一个指标,市场信息的质量将影响双方的持续合作。

达到年度销售目标,且无任何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发生,按要求反馈市场信息,双 方可续签下一年度的合作。

达到年度业务目标,无任何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发生,但市场信息反馈工作一般, 将重新评估合作资格。

未达到年度业务目标、违反本管理办法或不反馈市场信息的代理商,将考虑取消代理 资格。

7)代理商应积极宣传本公司企业形象,及时向客户介绍产品及新推出的其他产品。把本公司及系列产品迅速推向市场。

8)各代理商对下级网络应及时铺货、补货、调货,加强沟通,维护销售网络。

9)市场运作过程中,各代理商在接到市场投诉时,应及时做好记录,并报公司相关部门妥善处理。

第十条 交易与结算。

1)代理保证金。各级代理商均需按规定交付一定的代理保证金,并在代理协议签订时交至本公司。此保证金是代理商的资信保证,不用作货款结算。代理关系终止时,将代理保证金退还原代理商。

2)交货。公司会依据代理商提出的书面订货申请或与签订的供货协议进行供货,由公司负责办理好发货及运输相关事宜。

3)价格。代理商对外销售需严格执行统一的销售价格。

4)货款。货款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货款的缴付以财务部收到为期限。财务部书面通知市场部,市场部才能发货。

5)退货。如货物确因本公司原因造成质量不合格,或货物发运型号、品种不符,公司负责退货或调换。

第十一条

考评与辅导。

1)将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对各代理商经营状况进行考评,考评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业绩情况:听取各代理商区域市场的业绩报告和业绩展望。

产品售后服务及客户投诉情况。

网络覆盖、促销宣传、库存管理。

本地区竞争对手动态分析。

制订政策的执行结果。

每半年或一年进行一次代理商资格的考评,合格者连任,不合格者撤销。

2)对代理商的辅导办法。

制订代理商管理制度。

有偿代培代理商的业务员。

定期(每年两次)提供无偿经营管理培训。

提供产品系列宣传品等资料。

提供各项管理制度、市场运作方案等方面的支持。

针对业绩较差地区的代理商,可做专项研究

,找出病因,对症下药。

协助各代理商拟定针对区域市场的促销方案,以及协助举办产品推广、订货会等。

接受各代理商及其重要客户的咨询,解答各类经营、管理问题。

各级主管定期视察各代理商区域市场经营情况。

第十二条

违规处罚。

1)各代理商在经营过程中,采取不合作态度或者有损害产品信誉行为时,视情节轻 重,将对其提出书面警告,直至取消其代理资格。

2)未按有关规定和本制度开展工作的,但暂时尚未造成损失的,将提出书面警告并 限期整改。

3)连续两年达不到规定销售责任额时,代理资格自动取消。

4)未经同意,代理销售产品相类似产品的,公司将提出书面警告并限期改正;限期 未改正者,将直接取消其代理资格。

5)不遵守指定的销售区域,以非指定价格在其他销售区域销售产品,或不按本制度的规定执行,造成与其他销售代理纠纷时,将视其情节轻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取消其代理资格,情节严重者将移交人民法院裁决。

6)违反保密义务,导致公司一般损失的,将合理评估损失额度,公司对其进行5000元以内的经济处罚(一般损失是指损害公司商誉,但不足以影响公司在该区域的形象及产品形象的;或者经济利益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或者将本协议的内容透露给第三方;或者违反公司的保密制度,透露机密级以下的相关资讯及商业信息的)。

7)违反保密义务,导致公司重大损失的,公司将对其处以50002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将直接取消其代理资格并交由人民法院裁决。(重大损失是指利益损失高于上述一般损失或者程度深于一般损失的损失)。

8)代理商须自觉接受本制度约束。若代理商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或未完成销售责任额,公司有权暂停供货,直到终止代理关系。

9)代理商如严重违反相关规章制度或特许代理协议,公司可随时解除双方约定的部分或全部契约。

第十三条 附则。

1)本制度作为代理协议的附件,与代理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公司将本着诚信为本、长期服务的宗旨和公平合理、优胜劣汰的原则对代理商进行合理布局和调整,以实现互利互惠、共同快速发展的目的。

3)因其他原因需终止代理关系,需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公司确定后,退还代理保证金。

4)代理商之间发生业务竞争和冲突,将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相关制度予以调解、处理。

5)如公司与各代理商之间出现协议上的纠纷,由公司所在地法院裁决。

6)本制度的制订、修改与废止皆经由公司集体讨论决定,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7)本制度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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