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辉县市法院 编辑:豫法阳光 2023-05-29 16:12
案例素材来源:辉县市法院
基本案情
张某与A公司签订了
《电子商务项目加盟合同》
约定公司为张某提供
运营软件和技术指导
A公司收取加盟费6万元
后张某在运营过程中
出现软件无法正常使用问题
张某联系A公司技术指导无果后
将A公司诉至河南省辉县市法院
请求撤销所签合同
并返还6万元加盟费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条规定
“商业特许经营是指
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
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
以合同的形式将其拥有的
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
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
在统一的经营模块下
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
支付特种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不得作为特许人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本案中
张某与A公司签订的
《电子商务项目加盟合同》
系双方就项目加盟事宜
所达成的协议
签订合同时
A公司隐瞒了其未拥有平台
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
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资质
使张某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
与该公司签订了合同
依照《民法典》
***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
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等规定
判决撤销A公司与张某签订的合同
并返还张某加盟费6万元
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骆幸琪
辉县市法院民二庭庭长
在民商事活动中
当事人一旦发现对方以欺诈手段
使自己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
实施了民事法律行为
应当及时行使撤销权
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避免损失扩大
策划统稿:张东杰
排版校对:叶俊健、贾共鑫
原标题:《6万加盟费该不该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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